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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分会
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自贸区分会章程
时间:2017-04-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自贸区分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inancial Association Pilot Free Trade Zone Branch。英文简称:SFA(PFTZB)。

第二条 本会是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业发展的要求,为加强上海自贸区金融各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交流,充分发挥上海自贸区金融业的整体合力和协同效应,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加快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由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各类中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中介服务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性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隶属于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成为独立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政府政策法令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活动,促进会员的业务发展,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努力为会员服务,为加快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的直接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1、信息交流。自贸区分会定期召开沟通交流会,就会员单位共同关心的区内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动向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热点问题,以区内会员单位为主,组织“改革、开放、创新”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学习互动,切实帮助会员单位用好、用活、用足各类政策,并适时利用自贸区窗口开展对外交流,展现自贸区金融业改革发展成果;

2、人才培训。充分发挥自贸区分会的平台优势,利用联合会与卢森堡金融技术推广署、蒙特利尔金融业联合会、台湾金融服务业联合总会等合作机制的优势,借鉴国际成熟自贸区经验,开展上海自贸区各类金融人才培训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3、学术研讨。自贸区分会充分依托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资源,围绕两大“国家战略”,不定期召开学术报告会,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和金融高管,介绍金融发展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形势及最新动态,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在参与自贸区建设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集中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

4、咨询研究。自贸区分会将利用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资源,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就上海自贸区金融建设的前瞻性应用研究,发挥好智库作用;

5、行业自律。自贸区分会将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通过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起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风险防范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联动机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学术研讨、咨询研究、行业自律等活动,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遵从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本会开展活动,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机构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上海自贸区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合法地位的各类中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金融中介服务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联合会的整体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报会长同意,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会长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5、听取和审查秘书处工作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表决方式,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声誉;

2、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二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长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相关会议;

2、负责检查各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3、领导本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4、会员大会赋予并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所需办公经费由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统筹解决;

2、会员单位可以赞助或承办具体活动;

3、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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