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是信托理财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信托公司在市场形象、业务规模、产品开发能力、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从客观现实看,信托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又不容乐观。
信托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质量差、资产负债结构与期限不匹配,以及由此产生的支付困难和财务亏损,这些风险大都与信托投资公司缺乏健全的自律机制有关。相当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内部控制系统,更谈不上企业战略规划,盲目扩张和经营,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上述存在的问题首先要从完善信托法律法规制度着手解决,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业规范发展的问题的。单纯就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自律而言,需要创新、健全的信托法规或者与信托业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未必一定是不利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问题在于,要防止信托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变财产管理为圈钱融资等各类可能损害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办法”应主要明确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的概念、范围,关联交易的禁止情况、关联交易的备案或者审批等。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应该采取公募和私募并行的方式。应当通过相应的法规,对公募信托的文件设计制作、资金收付代理机构、推介、信息披露、信托财产保管、信托资金运用管理等信托业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是涉及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或委托人作出委托选择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借鉴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涉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必须在银监会指定的信托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
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建议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制度一并解决,以防多头管理,登记机关职权不清。信托业协会应当牵头调研,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5、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合同规范指引: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单方面拟订,是格式合同,容易出现合同条款和内容片面有利于受托人而不利于委托人、受托人的问题。因此,信托业协会或者中国银监会应当通过相关法规规范信托合同的格式、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等。
6、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应该明确在信托公募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的身份,并对信托财产保管的具体行为做出规定。
7、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资金保险制度:信托业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投资者对信托风险的承担能力尚有待培养,而且目前一一对应的信托(一个集合资金信托只能运用于一个法人单位的一个项目)不符合分散风险的原则,因此建立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8、信托机构会计制度:信托财产属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财产,纵使信托公司破产,它也不能进入清盘之列。信托投资公司除向监管机关上报自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在信托业务方面,要专门另报信托财产目录等业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制度都应进行改变。
9、信托税收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协调职能,研究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税收因素,积极推动信托税收制度的确立。(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