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上海航运金融建设与发展,认真落实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长会议精神,根据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发展的需要,现决定成立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为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的下属二级机构。依照联合会的章程和运行规则开展工作。其职能包括信息共享、业务推动、人才培训、研讨交流和咨询研究等。
一、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童学卫(交通银行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
杨 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郝相君(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
委员(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邱 钧(交通银行公司机构业务部航运金融部副高级经理)
陈 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航运金融部主管)
吴 烨(汇丰银行船舶服务公司总经理)
费晓娴(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田昊箭(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大客户一部副总经理)
叶昌早(太平洋保险航运保险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陈暾初(交银租赁金融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业务总监)
苏 宁(招银租赁金融有限公司船舶租赁部副总经理)
王坚敏(上海航运交易所副总裁)
甘爱萍(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孙鸣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
周吉良(克拉克森航运经纪公司董事)
钟 诚(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梁芳玲(沃森法利与威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 椿(英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二、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任:邱 钧
办公室副主任:陈 绮
办公室成员:颜美杰、姚 捷、傅晓云
三、特邀专家:
根据工作需要,由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按章程中的规定聘请。
附件: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
上海金融业联合会
2011年5月13日
附件:
上海金融业联合会
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上海金融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依照联合会的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专委会成员单位应遵守联合会的各项章程和实施细则。联合会的各项章程和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委会的日常运行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信息共享:就各成员单位共同关心的国际国内航运金融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热点问题、航运市场及其风险状况以及航运金融业务发展趋势,专委会将以网站和定期简报的形式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共享;专委会和相关成员单位也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组织成员单位集中学习交流和情况通气。
(二)业务推动:建立成员单位之间以及成员单位与航运企业之间的业务信息沟通机制,在成员单位之间相互推荐航运融资项目,促进综合利用包括信贷、债券、租赁、股权投资等多种金融渠道共同解决航运企业的大型融资需求;在自愿前提下,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其他成员单位优先合作机会;专委会鼓励成员单位之间通过银团、共保、联合租赁等形式实现业务共享。
(三)人才培训:充分发挥专委会在航运金融领域的综合优势,制定航运金融人才培训计划,定向为成员单位的员工开展与航运金融有关的综合业务技能培训。
(四)研讨交流:专委会不定期召开学术报告会或航运金融专业论坛,邀请国内外航运领域和金融领域专家、金融、航运企业高管及资深从业人员,介绍航运产业和航运金融发展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经济金融发展的形势和最新动态以及实务操作,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完善、升级和创新。
(五)咨询研究:充分发挥专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承接国家有关部门及市政府就“两个中心”建设中与航运金融相关的前瞻性应用研究,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六)其他职能: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作为主管机关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桥梁;代表各成员单位起草编制航运金融发展规划、业务发展指南、实务操作手册等。
第三章 成员单位及成员代表
第四条 联合会会员单位中开展航运金融业务或对航运金融业务感兴趣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专委会成员单位。
不属于联合会会员单位,但对航运金融业务有所专长或感兴趣的律师事务所、评估、经纪等第三方机构或其他组织和机构可申请成为专委会特别成员单位。特别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在专委会中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应遵守联合会的各项章程和实施细则。
主发起单位、副发起单位和发起单位为专委会首批成员单位。
第五条 入会条件和程序、退会程序以及成员单位(包括特别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章程》执行。
第六条 相关机构在专委会正式成立后申请入会的,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主发起单位、副发起单位及发起单位(即专委会首批成员单位)审核并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方可入会。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人担任专委会委员,代表成员单位参加专委会会议。委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委员代表报专委会办公室。
专委会委员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委会的指导单位为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主发起单位为交通银行,副发起单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起单位为汇丰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交银租赁、招银租赁、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克拉克森航运经纪、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沃森法利与威廉律师事务所、英士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第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均来自专委会成员单位或联合会,主任、副主任所在单位为主发起单位和副发起单位(联合会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的除外)。主任、副主任不兼任专委会委员,主发起单位和副发起单位须另行指定相关人员担任委员。
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由主任会同联合会提出主任、副主任继任人选,并由各成员单位表决决定。若成员单位不同意主任所提出的人选,5个以上成员单位可以提出继任人选供各成员单位表决。
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专委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专委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专委会会议报告工作;
(四)提名主任、副主任继任人选;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该办公室主任由联合会提名,专委会主任任命。办公室场所由联合会提供。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专委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并向成员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议事规则参照《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专委会开办费由主发起单位、副发起单位以及发起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主发起单位承担20万元人民币,副发起单位承担12万元人民币,发起单位承担5万元人民币。专委会成立后不再向主发起单位、副发起单位以及发起单位收取固定会费。但专委会成立之后入会的成员单位(包括特别成员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会费(会费暂定为5万元人民币),专项活动经费由活动发起人和受益人承担。
第五章 开办费和会费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开办费和会费是专委会举办成立仪式、发展事业和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交纳开办费和会费是所有成员单位(包括特别成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主发起单位、副发起单位和成员单位应在专委会成立后一个月内缴纳开办费。专委会成立后申请加入专委会的成员单位(包括特别成员单位)应在加入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若相关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开办费或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开办费和会费应当用于专委会运行规则中规定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开办费和会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委会业务发展所需投入;
(二)专委会的基础建设费用,包括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添置和维护费用;
(三)专委会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的必要开支;
(四)网站维护以及刊物(内部资料)编制、印刷和出版的费用;
(五)专委会对外宣传的费用(不包括成员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发生的宣传费用);
(六)专委会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内部培训、举办学术活动、经验交流和研讨会的相关费用;
(七)专委会形象策划的费用;
(八)其他必要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专委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由办公室建立费用使用台帐。
第十七条 专委会日常开支计划由办公室提出,经专委会副主任、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专委会每项开支由两个以上经手人签字,经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入账。
第十九条 年终办公室应向专委会通报财务运行报告,接受成员单位的审查。
第二十条 专委会筹备期间收取的开办费由联合会负责收取并暂时保管,待专委会正式成立后再转到专委会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专委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修改和解释。